李明辉研究员开设《儒家与康德》研究生课程

发布日期: 2017-11-06   作者: 和永发  浏览次数: 28


李明辉研究员与部分选修师生合影

  2017年10月11日至11月3日,台湾“中央研究院”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2017年度讲座教授李明辉应邀到访,开设题为《儒家与康德》的海外的专家课程。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陈赟教授、应奇教授、陈乔见副教授参与部分课堂讨论。
  李明辉,现为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研究员。作为熊十力-牟宗三哲学传统的当代传人,他是当代新儒学的代表人物和重要学者。主要著作有《儒家与康德》、《儒学与现代意识》、《康德伦理学与孟子道德思考之重建》、《当代儒学之自我转化》、《康德伦理学发展中的道德情感问题》(德文)、《儒家思想在现代中国》(德文)、《孟子重探》、《四端与七情——关于道德情感的比较哲学探讨》、《儒家视野下的政治思想》等。
  课程旨在引导同学们一方面了解康德伦理学的要旨,另一方面从康德伦理学的视野来解读儒家思想的主要问题,并从这种思考中了解比较的视野对中国哲学研究所具有的意义。课程共八次,主要内容依次为:
  一、儒家思想与“自律伦理学”。此讲从“自律”概念的溯源与康德对“自律”与“他律”的论述开始,进而分析“自律伦理学”的六个意涵,即道德之绝对性、存心伦理学、形式主义伦理学、普遍主义伦理学、人格之尊严、意志之自由,并将这些意涵逐一与孟子思想对照,最终认为以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与康德伦理学同为“自律伦理学”。
  二、道德情感与四端之心。此讲梳理了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情感问题,与《孟子》所论“四端”及朱熹的解释。在此基础上认为,康德在其二元的主体性架构中把道德情感归诸感性,致使他的“意志”只是实践理性,仅具“判断原则”,不具“践履原则”;康德的“意志”是能自我立法的道德主体,朱熹的“心”不能自我立法,因此朱熹是“他律”。
  三、朝鲜儒学中的四端七情之辨。此讲围绕朝鲜儒者李退溪与奇高峰、李栗谷与成牛溪针对“四端”与“七情”的两次争论,讨论了“四端”与“七情”的同质/异质问题,以及“理”本身是否具有活动性等问题。
  四、义理之辨与存心伦理学。此讲由康德哲学的“存心伦理学”视角考察儒家的“义利之辨”,借此回应了对孟子的功利主义批评。
  五、康德的“物自身”概念。此讲从牟宗三先生对康德“物自身”概念的诠释开始,梳理了对康德“物自身”概念的争论,深入康德哲学内部,综合辨析各种不同的观点,最终认为康德的“物自身”是一个具有价值意涵的概念。
  六、王霸之辩与康德政治哲学。此讲比较了康德所论“道德的政治家”与“政治的道德家”与儒家的王霸之辩,认为王霸之辩是儒家义利之辨在道德领域中的运用。
  七、儒家的天道观与康德的道德宗教。此讲从对“宗教”一词的词源学考察开始,进而探讨儒家的宗教性问题。综合大量讨论,比较康德的“道德宗教”思想与儒家的天道观之后,最终指出儒家具有“道德宗教”的特点。
  八、康德伦理学与德行伦理学。此讲主要考察目的论伦理学、义务论伦理学这两种伦理学基本类型与康德伦理学的关系。指出德行伦理学无法在伦理学的两种基本类型之外鼎足而三,康德伦理学不应当划入德行伦理学。
    此次李明辉研究员的课程,涉及大量康德哲学与儒家思想的问题。开课期间,李明辉研究员与参与课程的师生们进行了大量讨论。课程结束之际,大家纷纷表示收获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