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思勉午餐沙龙第93讲在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人文楼5303学术报告厅举行,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王弋文老师做了题为“耻辱,生存,满足:二十世纪初北京男男性行为的法律形象”的学术报告。此次午餐沙龙由华东师大历史系教授、性别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姜进教授主持,杨奎松教授、冯筱才教授、唐小兵副教授、阮清华副教授等老师,以及来自历史系的硕、博士研究生也参加了本次沙龙。
王弋文老师首先介绍了当前学术界对于同性性行为的研究状况,通过列举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指出当前学术界对于同性性行为的研究多集中于皇帝与男宠、文人与优伶之间,或是民国知识分子与海外舶来的性学言论几个方面,相对而言,对于底层民众的同性关系的研究较少,探讨民国时期基层与边缘社会的更是寥寥无几。而王老师对于二十世纪北京男男性行为的研究,主要基于1913-1948年北京警察档案,探讨20世纪上半叶庶民阶层对同性关系的理解。
其次,王老师从法律变迁的视角,分析了不同时期的法律对于同性性行为的界定及其变化。1734年,男男性行为以“鸡奸”的罪名写入《大清律例》,且在律例上,对于鸡奸罪的处罚和异性间的奸非罪的处罚基本是一致的。合同鸡奸行为也会受到惩罚,但在量刑上会有所减轻。1908年完稿的《大清新刑律》,于1911年才得以被晚清政府颁发,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这部法律在民国早期得以继续沿用,而这部法律中,去除了男男同性间的“鸡奸”罪,代之以“猥亵”的罪名。虽然在清末新政标榜国家权利话语下,《大清新刑律》参照西方刑法制定,与《大清律例》对比具有较大的革新性,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很少看到新刑律的出现。在北京警察的审讯档案中,可见的更多是使用违警律和违警罚法。作为晚清到民国初期比较简便的一套维持社会秩序的法律,虽然违警罚法于1915年制定,但是在1928年北伐结束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将其沿袭了下来,甚至到1949年以后法律中,依然可以看到违警罚法的痕迹。违警律和违警罚法并没有定义“鸡奸”或男男同性性行为的罪名,但是一向用“游荡无赖或行迹不检者”的条例来判断罪行。也就是说,“鸡奸”在晚清及其以后民国的法律条文中被消除了,虽然“鸡奸”一词从法律文本上的消失了,但是它在普通百姓以及警察心中仍具有非常强烈的存在感。
接着,王弋文老师分析了警察档案中的执法案例,并将20世纪初北京男男性行为的案例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家庭里的鸡奸案,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是良家弟子,而被检举者往往是光棍、或有行为不良者。此类发生在家庭中鸡奸案,鸡奸犯往往会在大庭广众之下受到谴责,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诸如光棍身份的人还会容易被诬告为鸡奸犯。第二类是发生在性别单一的工厂、商店等工商界中的鸡奸案,此类场域中,权力分层明显。有别于家庭中的鸡奸案,在工商界中作为易受师傅或师兄侵害的徒弟往往不被支持声张伸冤,因为选择沉默更有利于个人自身的发展,除非到了迫不得已的地步,受害人才会诉诸警厅寻求帮助。1934年南京政府颁布新刑法,涉及到鸡奸行为的,专门增加了法律该如何处置师傅与徒弟、长辈与小辈之间存在性虐待关系行为的条例,从这点来看,等于国家法律承认了同性性行为的现象,更是见证了民国法律有保护人权的一面。第三类是发生在街头的同性性行为,街头流浪的青少年和成年光棍,他们的性行为更为丰富、多元性,甚至在一些街头流浪的男性身上可以看出或透露出他们真实欲望的所在。在性比例失调的背景下,北京街头出现青少年的卖淫行为,对于他们来说,这种性交易相对于做苦力活来得容易。所以,卖淫来糊口对于街头的流浪青少年来说也是一种可能,而在大众、警察眼中,街头的每个流浪男孩都有可能是卖淫者。此外还有发生在街头青少年与洋人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对于街头青少年,与洋人的性交易会取得一笔不错的收入;于洋人而言,中国的性产业对他们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除了猎奇心理外,还有一部分是对自我同性恋身份的一种认同;此种行为之下,对于普通的中国人而言,洋人成为与鸡奸有很大关系的一个群体。这里,王弋文老师还指出,中国基层的性买卖构成了20世纪初世界homosexual形成的基础的一部分。“断袖”是一种中国的说法,在案例中将这一说法套用在洋人身上,其实是一种文化的互动,不能说因为西方性学理论、同性恋概念传入,才形成的中国性欲文化,因为性欲文化的形成其实是一种相当复杂的过程。
最后,王弋文老师指出Homosexuality的形成过程非常复杂,对于什么是homosexual、什么是认同(identity)、什么是欲望(desire),并没有很明确的定义,透过一百多年前的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现代社会对同性性行为的回应。
讲座结束后,姜进老师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其他老师和同学们也纷纷与王弋文老师进行了积极的交流互动。
王弋文老师首先介绍了当前学术界对于同性性行为的研究状况,通过列举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指出当前学术界对于同性性行为的研究多集中于皇帝与男宠、文人与优伶之间,或是民国知识分子与海外舶来的性学言论几个方面,相对而言,对于底层民众的同性关系的研究较少,探讨民国时期基层与边缘社会的更是寥寥无几。而王老师对于二十世纪北京男男性行为的研究,主要基于1913-1948年北京警察档案,探讨20世纪上半叶庶民阶层对同性关系的理解。
其次,王老师从法律变迁的视角,分析了不同时期的法律对于同性性行为的界定及其变化。1734年,男男性行为以“鸡奸”的罪名写入《大清律例》,且在律例上,对于鸡奸罪的处罚和异性间的奸非罪的处罚基本是一致的。合同鸡奸行为也会受到惩罚,但在量刑上会有所减轻。1908年完稿的《大清新刑律》,于1911年才得以被晚清政府颁发,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这部法律在民国早期得以继续沿用,而这部法律中,去除了男男同性间的“鸡奸”罪,代之以“猥亵”的罪名。虽然在清末新政标榜国家权利话语下,《大清新刑律》参照西方刑法制定,与《大清律例》对比具有较大的革新性,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很少看到新刑律的出现。在北京警察的审讯档案中,可见的更多是使用违警律和违警罚法。作为晚清到民国初期比较简便的一套维持社会秩序的法律,虽然违警罚法于1915年制定,但是在1928年北伐结束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将其沿袭了下来,甚至到1949年以后法律中,依然可以看到违警罚法的痕迹。违警律和违警罚法并没有定义“鸡奸”或男男同性性行为的罪名,但是一向用“游荡无赖或行迹不检者”的条例来判断罪行。也就是说,“鸡奸”在晚清及其以后民国的法律条文中被消除了,虽然“鸡奸”一词从法律文本上的消失了,但是它在普通百姓以及警察心中仍具有非常强烈的存在感。
接着,王弋文老师分析了警察档案中的执法案例,并将20世纪初北京男男性行为的案例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家庭里的鸡奸案,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是良家弟子,而被检举者往往是光棍、或有行为不良者。此类发生在家庭中鸡奸案,鸡奸犯往往会在大庭广众之下受到谴责,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诸如光棍身份的人还会容易被诬告为鸡奸犯。第二类是发生在性别单一的工厂、商店等工商界中的鸡奸案,此类场域中,权力分层明显。有别于家庭中的鸡奸案,在工商界中作为易受师傅或师兄侵害的徒弟往往不被支持声张伸冤,因为选择沉默更有利于个人自身的发展,除非到了迫不得已的地步,受害人才会诉诸警厅寻求帮助。1934年南京政府颁布新刑法,涉及到鸡奸行为的,专门增加了法律该如何处置师傅与徒弟、长辈与小辈之间存在性虐待关系行为的条例,从这点来看,等于国家法律承认了同性性行为的现象,更是见证了民国法律有保护人权的一面。第三类是发生在街头的同性性行为,街头流浪的青少年和成年光棍,他们的性行为更为丰富、多元性,甚至在一些街头流浪的男性身上可以看出或透露出他们真实欲望的所在。在性比例失调的背景下,北京街头出现青少年的卖淫行为,对于他们来说,这种性交易相对于做苦力活来得容易。所以,卖淫来糊口对于街头的流浪青少年来说也是一种可能,而在大众、警察眼中,街头的每个流浪男孩都有可能是卖淫者。此外还有发生在街头青少年与洋人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对于街头青少年,与洋人的性交易会取得一笔不错的收入;于洋人而言,中国的性产业对他们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除了猎奇心理外,还有一部分是对自我同性恋身份的一种认同;此种行为之下,对于普通的中国人而言,洋人成为与鸡奸有很大关系的一个群体。这里,王弋文老师还指出,中国基层的性买卖构成了20世纪初世界homosexual形成的基础的一部分。“断袖”是一种中国的说法,在案例中将这一说法套用在洋人身上,其实是一种文化的互动,不能说因为西方性学理论、同性恋概念传入,才形成的中国性欲文化,因为性欲文化的形成其实是一种相当复杂的过程。
最后,王弋文老师指出Homosexuality的形成过程非常复杂,对于什么是homosexual、什么是认同(identity)、什么是欲望(desire),并没有很明确的定义,透过一百多年前的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现代社会对同性性行为的回应。
讲座结束后,姜进老师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其他老师和同学们也纷纷与王弋文老师进行了积极的交流互动。